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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不利证据(第4页)

也许是为了给法官一个好印象吧。

但在寻找对己方有利证据和对对方不利证据的路途上,却称得上是“举步维艰”了。

在这种处于劣势的情况下,知道对方搜集到了什么证据对他们来说极为重要,于是他们不断跟法院提交申请,终于争取到了证据交换。

第一次安排在4月中旬。

依旧只有双方律师到场。

结束交换后,女方律师刘臻一脸的冷嘲,就对他们说了一句话:“我方当事人的条件你们都知道,想要和解还来得及,有意向不妨打我电话。”

朱守庆和程白都没回话。

两个人从法院走出来的时候脸色都是铁青。

在回程的车里也是一路沉默。

即便早知道方不让是个荒唐人,他们也提前从方不让这里得到过自以为足够的心理准备,但当对方律师把那些证据都拍到他们脸上时,依旧让人觉得心率和血压直线飙升。

对方的证据简直是全线压倒!

不管是争财产还是争孩子,方不让半点优势都不占!

两个人回到明天诚之后,正赶上方不让在会议室里见别的客户,于是干脆坐在了他的办公室里等。

程白皱着眉。

朱守庆则一脸阴沉地翻着手里一沓照片。

没一会儿,方不让回来了。

进来抬眼一看这坐在沙发上的两个人就知道证据交换环节的情况很不利。

但这在他看来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所以只视若寻常地把西装外套解了下来,交给助理挂在一旁,随意地问道:“有什么不在我们预料范围之内的证据吗?”

“啪!”

猝不及防的一声。

朱守庆劈手就把那一沓照片摔在了他面前:“我以为你顶多带着女人出席过一些活动,结果人家查到你们同居!可能还涉及到用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搞严重点能说你重婚!你解释解释?”

所谓“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这种在法院一般都很难认定。

第一,重婚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第二,调查取证困难;

第三,有一定时间长度的要求。

针对第三点,某省高级法院出过一版指导意见,规定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

方不让可不是什么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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